(2016)湘1202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民初241号原告肖某某,女,汉族,1980年3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滕树根,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1971年2月22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滕树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1月7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26日生有一女取名陈某某。婚后,由于家境较好,被告从不认真工作,无所事事,染上了一些恶习,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造成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殴打原告。最近一年来,为了不影响到女儿的健康成长,原告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被告不但不体谅原告的苦心,无中生有的认为原告有外遇,还威胁原告的父母,做出一些过激行为,严重的影响到了原告父母一家人的正常生活,吓坏了原告和女儿。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陈某某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陈某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1月7日登记结婚,并于2011年10月26日生育女孩陈某某。2012年9月份被告因吸食毒品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广场派出所查获并被行政拘留及强制隔离戒毒;2013年6月份被告因吸食毒品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派出所查获并被行政拘留及强制隔离戒毒;被告现仍在吸毒。另查明,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上述事实,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原、被告身份证,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事实;2.原、被告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的事实;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迎丰派出所的情况说明及湖南禁毒信息管理系统吸毒人员库查询记录,证明2012年、2013年被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强制隔离戒毒的事实;4.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迎丰派出所的情况说明、相片15张及保证书两份,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及被告吸毒的事实;5.小孩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婚生女儿的情况;6.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证明被告现在仍在吸毒的事实;7.法庭审理笔录1份,证明与本案相关的其他事实。本院认为:夫妻生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被告因多次吸毒,屡教不改,且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两人已无和好可能,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被告所生育小孩陈某某的抚养权问题,因被告现在仍在吸毒,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角度考虑,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适宜。关于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的数额,鉴于被告目前的状况,本院酌情定为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陈某所生育的小孩陈某某由原告肖某某抚养至18周岁,被告陈某每月支付小孩陈某某抚养费600元;三、驳回原告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江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娉婷附: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