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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周乾阳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乾阳,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周乾阳,农民。被执行人王飞,农民。周乾阳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乾阳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飞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飞下落不明,其名下的浙H×××××车辆已被义乌市人民法院首次查封,目前本院正与该院协调处置权问题。被执行人王飞名下的位于衢州市兴华东区16幢15单元601室房产已在本院另案处置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周乾阳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81执1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敏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