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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财保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赵甲香与李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甲香,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财保45号之一申请人赵甲香。被申请人李明。申请人赵甲香与被申请人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鲁0783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3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30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解封财产详见清单)。二、解除对案外人张建明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鲁G)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晓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