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4民初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朱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第1814号原告朱某某,男,200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原告母亲)王某某,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某某,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以与被告朱某某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南春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