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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范钦兰与江苏凌云置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钦兰,江苏凌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民终1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钦兰。委托代理人胡逵。委托代理人殷勇,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凌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999号(软件研发大楼1号楼529室)法定代表人郭小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亚健,如皋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范钦兰与被上诉人江苏凌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置业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民初字第0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1987年左右,范钦兰户经过审批在原××乡××村××组建造135.26平方米的住宅,此后,在此基础上又加建了部分房屋。2004年12月27日,凌云置业公司(被出让人)与如皋市国有土地资源局(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人出让如泰河以南,环城西路以东,外城河以西,宗地编号为GJ××××-××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宗地用途为商业、居住。出让人同意在2005年3月15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达到现状土地条件,此后被告凌云置业公司取得该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凌云置业公司自2012年10月25日起,多次向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延长GJ××××-××号地块的拆迁期限,2015年3月22日,凌云置业公司申请延长该地块的拆迁期限至2015年7月8日。范钦兰的房屋位于该拆迁地块内,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2013年9月4日,凌云置业公司将范钦兰的房屋拆除。对此范钦兰认为凌云置业公司擅自拆除房屋,系故意为之,要求恢复原状。凌云置业公司解释其属于误拆,并愿意赔偿损失。原审法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本案中,凌云置业公司在未征得范钦兰同意的情况下拆除房屋,范钦兰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案的焦点在于范钦兰要求恢复原状是否具有可行性。范钦兰建房时宅基地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其对其宅基地享有使用权,而现在土地性质已经转化为国有土地,且凌云置业公司已经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即范钦兰房屋所在的土地性质和使用权人均发生了改变,现范钦兰请求在凌云置业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恢复原状已不可能实现。经法院多次向范钦兰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损失,其均不予变更,对其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碍难支持。关于范钦兰在调解中提出要求一并解决2003年的拆迁问题,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本院不予理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范钦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范钦兰负担。宣判后,上诉人范钦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人对案涉房屋享有无可争辩的合法所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凌云置业公司非法拆除案涉房屋,是明显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审法院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明确凌云置业公司承担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案涉土地至今空置,凌云置业公司恢复原状完全有可能性。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凌云置业公司答辩称,本公司已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该土地只能用于商品房的建设,不可能在建设宅基地房。本公司同意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范钦兰相应的拆迁安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是否可以恢复原状。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在不动产损坏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但在不动产灭失的情况下,恢复原状在客观上并无可能,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案涉房屋已被拆除,且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性质也已发生变化,故范钦兰请求恢复原状的请求已不可能实现,原审法院据此驳回范钦兰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范钦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勇审 判 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晴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证据,以判决、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