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彭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1737号原告彭某甲,农民。法定代理人安某。被告彭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诉被告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倪立存人民陪审员 朱耀兴人民陪审员 邹文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