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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彭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1737号原告彭某甲,农民。法定代理人安某。被告彭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诉被告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倪立存人民陪审员  朱耀兴人民陪审员  邹文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