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5执5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全与王继文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全,王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5811号申请执行人刘全,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王继文,男,196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8604号原告刘全诉被王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继文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王继文本人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左守文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8604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毅审判员 安文琪审判员 龚德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匡西涛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