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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07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岳增芝、李桂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增芝,李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7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增芝。被执行人李桂花。申请执行人岳增芝与被执行人李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津0116民初422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增芝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2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韩 雪代理审判员 鲁 滕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