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07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岳增芝、李桂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增芝,李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7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增芝。被执行人李桂花。申请执行人岳增芝与被执行人李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津0116民初422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增芝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2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韩 雪代理审判员 鲁 滕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