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长江与赵树贵、通化市东昌区清真寺管委会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江,赵树贵,通化市东昌区清真寺管委会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644号原告李长江,男,46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赵树贵,男,54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通化市东昌区清真寺管委会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江诉被告赵树贵、通化市东昌区清真寺管委会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一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