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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内蒙古富基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富基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执9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富基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法定代表人毕云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内蒙古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河区。法定代表人崔吉祥,总经理。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河区。法定代表人徐虎,总经理。内蒙古富基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一案,(2015)京仲裁字第1183号裁决书已经生效。内蒙古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2015)京仲裁字第1183号裁决书履行相应义务,内蒙古富基能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执行立案条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盛世豪城的6#-2-13xx、7#-2-13xx两套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文亮审判员  王琦琳审判员  周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中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