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涟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涟源市宇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肖冬祥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宇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肖冬祥,娄底市鼎盛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市鼎盛祥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涟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被执行人涟源市宇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驻涟源市斗笠山镇洞里村。法定代表人吴道华,系该××经理。被执行人肖冬祥。被执行人娄底市鼎盛集团有限公司,驻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龙庭贵筑10栋202房。法定代表人肖冬祥,系该××经理。被执行人娄底市鼎盛祥胜贸易有限公司,驻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龙庭贵筑10栋。法定代表人肖冬祥,系该××经理。申请执行人涟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涟源市宇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肖冬祥、娄底市鼎盛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市鼎盛祥胜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涟民二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被执行人涟源市宇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涟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0000元及借款利息243564.59元、罚息64995.55元(利息、罚息已计算到2015年3月30日);对所欠的借款本金3300000元,从2015年4月1日开始按年利率16.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由被执行人肖冬祥、娄底市鼎盛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市鼎盛祥胜贸易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涟源市宇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在第一中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涟源市宇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追偿;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由涟源市宇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61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160元;5、负担申请执行费35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涟源市宇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肖冬祥、娄底市鼎盛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市鼎盛祥胜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涟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涟源市宇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肖冬祥、娄底市鼎盛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市鼎盛祥胜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李洪毅审判员 严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映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