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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恢5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萧福来与文泰森、文强森合同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萧福来,文泰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恢566-2号申请执行人萧福来,1975年5月2日出生,暂住地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文泰森,1965年10月20日出生,暂住地深圳市宝安区。文强森,1952年2月16日出生,暂住地宝安区松岗。申请执行人萧福来与被执行人文强森、文泰森合同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松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文强森、文泰森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403291.7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谌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布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