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重庆市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重庆市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729号原告蔡某某,男,生于2000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许某,女,生于1976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重庆市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平安路黔程商务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周显武。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重庆市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原告蔡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郎卓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冉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