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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壁市分公司与何萍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壁市分公司,何萍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82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赤壁分公司),地址赤壁市周画路科技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0702173-7。负责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有权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或者提起上诉。被告何萍仙,女,1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赤壁,本院在审理原告联通赤壁分公司诉被告何萍仙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联通赤壁分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联通赤壁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通赤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何萍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联通赤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一日书记员  肖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