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3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汪亚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汪亚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6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98-100号,组织机构代码85499075-7。负责人黄海,行长。委托代理人潘贵东,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鹏。被告汪亚艺,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汪亚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于2016年4月11日以需进一步调取证据为由撤回对被告汪亚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逗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雅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