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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金涛、翟福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涛,翟福涛,张海宁,郭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250号申请��行人刘金涛,男,汉族,1990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翟福涛,男,汉族,1988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张海宁,男,汉族,1988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郭忠海,男,汉族,1990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执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翟福涛、张海宁、郭忠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翟福涛、张海宁、郭忠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翟福涛、张海宁、郭忠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忠海银行存款27000元至盐山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君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