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金涛、翟福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涛,翟福涛,张海宁,郭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250号申请��行人刘金涛,男,汉族,1990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翟福涛,男,汉族,1988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张海宁,男,汉族,1988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郭忠海,男,汉族,1990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执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翟福涛、张海宁、郭忠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翟福涛、张海宁、郭忠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翟福涛、张海宁、郭忠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忠海银行存款27000元至盐山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君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