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5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况明志与韩光中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光中,况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韩光中,男,1965年8月30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晋庙铺镇人。被执行人况明志,男,1974年2月26日生,汉族,重庆巿涪陵区珍溪镇人。申请执行人韩光中与被执行人况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泽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况明志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韩光中的借款439400元。案件受理费7890元,原告韩光中已预交,由被告况明志负担7890元。申请执行人韩光中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况明志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执行中,被执行人况明志已全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巳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泽州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5执恢3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6609元,确定由被执行人况明志负担,且已交纳。执行员 李军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