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6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26民初182号原告郭某。被告高某。原告郭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本是异地人,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电话联系后,原告于2010年10月从四川赶赴河北保定与被告相处一个月,后于××××年××月××日在四川江安县领取结婚证。婚后,被告在原告家生活了不到一个月时间,就以务工为由回到保定生活,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回到原告身边,被告要求原告偿还被告婚前的债务10000元,原告出于夫妻情谊给被告汇款,但被告收到汇款10000元后,更换了手机号码,不再理睬原告,时至今日,原、被告分居生活已经四年半时间。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被告高某书面答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识时间较短,彼此了解不够,结婚草率,特别是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好,原告酒后变态,不履行丈夫职责,被告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于2011年到外地务工,至今分居四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与被告高某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接触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被告高某于2011年外出务工,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本院依法对被告高某之姐高月华制作的询问笔录及原告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共同维护和睦、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郭某与被告高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双方未能珍惜夫妻感情,被告于2011年外出务工至今,双方分居生活时间较长,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告郭某要求被告高某偿还欠款10000元,因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该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 鹏代理审判员 李海增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荣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