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宿德平与大连馨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德平,大连馨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219号原告宿德平,男。委托代理人冯井泉,系辽宁华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馨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财。委托代理人史庆峰,男。原告宿德平诉被告大连馨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原告与其妻子徐晓焕共同签署,现仅原告一人起诉,漏列必要共同诉讼人徐晓焕,原告应与徐晓焕一起作为共同原告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宿德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谈建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