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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刘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刘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273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90850273-X。负责人郭保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谭远胜,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刘鑫,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被告刘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6元,减半收取114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负担。审判员  田世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