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正文、刘子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文,刘子宽,邓延坤,刘洪春,王广宏,张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53号之一申请执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昌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宪勇,男,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正文,男。被执行人刘子宽,男。被执行人邓延坤,男。被执行人刘洪春,男。被执行人王广宏,男。被执行人张武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聊东商初字第1955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延坤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润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