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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钟楼生与王月琳、马俊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楼生,王月琳,马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2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钟楼生。被执行人:王月琳。被执行人:马俊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一初字第024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月琳的存款四十二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义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国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