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4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苏州长三角担保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苏州长三角担保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肖家守,刘云宾,苏州太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黄太平,石礼鹏,黄爱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40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负责人陆银海,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振华,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勇,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长三角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肖家守,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长三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肖家守,总经理。被执行人肖家守。被执行人刘云宾。被执行人苏州太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黄太平,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太平。被执行人石礼鹏。被执行人黄爱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苏州长三角担保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太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黄太平、肖家守、刘云宾、石礼鹏、黄爱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相商初字第0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苏州太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借款本金350万元,利息127391.82元,罚息259405.70元,合计人民币3886797.52元(计算至2014年2月8日)。同时,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自2014年2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以人民币3627391.82元﹤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92%计算)。二、被告苏州太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88335元。三、被告黄太平、石礼鹏、黄爱源、苏州长三角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太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太平、石礼鹏、黄爱源、苏州长三角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太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苏州长三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肖家守、刘云宾对被告苏州长三角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担保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长三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肖家守、刘云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长三角担保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要求被告苏州长三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312国道南侧的662149平方米土地(权利凭证号为相国用〈2006〉第0036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8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4441元,由被告苏州太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黄太平、石礼鹏、黄爱源、苏州长三角担保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肖家守、刘云宾共同负担。由于苏州长三角担保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太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黄太平、石礼鹏、黄爱源、肖家守、刘云宾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19573.5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上述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州长三角担保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肖家守、刘云宾涉执行案件较多,在本院有多个案件均未有效执结。其中被执行人肖家守名下位于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兴业街1-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周房证字第××号);被执行人刘云宾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横港路155弄2××号房产(产权证号:松20090159**);被执行人肖家守持有的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4.66亿股;被执行人刘云宾持有的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500万股;被执行人苏州长三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312国道南侧面积66149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2006)003**),均被本院及其他法院查封或冻结,且该土地上设有抵押;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太平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另查,本院其他案件亦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州长三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号为苏E×××××小型汽车及被执行人刘云宾名下所有的车号为苏E×××××小型汽车各一辆,但上述三辆车目前均去向不明。上述财产本院虽已查封或冻结,但因涉他案已被其他人民法院先予本院查封,或抵押给他人,或系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或涉及财产目前去向不明,故目前暂无法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可在相关财产由首封法院处置变现或适宜由本院处置变现时再作处理。除上述被本院查控的财产外,其他被执行人苏州太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石礼鹏、黄爱源名下未查获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查明事实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上述事实表示确认,并表示目前暂无法提供上述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中,除本院查封或冻结的各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其他依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目前查封财产暂不宜处理,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商初字第02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吴 坚执行员 路宽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