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冯义军与孙祖龙、何华卫、潘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义军,孙祖龙,何华卫,潘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1072号原告冯义军,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邓城大道。被告孙祖龙,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何华卫,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湖北省枣阳市。被告潘运,女,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义军与被告孙祖龙、何华卫、潘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义军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潘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义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潘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财产所有人襄阳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冯义军提供担保的财产:鄂F××××奔腾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峰人民陪审员 顾会祝人民陪审员 徐 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辛 进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