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贾新亮与刘玉领人格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新亮,刘玉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贾新亮,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刘玉领,地址山东省曹县。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贾新亮申请刘玉领人格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商梁民初字第03330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刘玉领应支付申请人贾新亮案款37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玉领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豫1402执2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文杰审判员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