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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2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于桂兰与郑翠平、郑龙、郑翠苓、郑江、郑海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桂兰,郑翠平,郑龙,郑翠苓,郑江,郑海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422民初279号原告:于桂兰,女,汉族,1939年12月12日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被告:郑翠平,女,汉族,1960年1月13日生,住所地东辽县渭津镇。被告:郑龙,男,汉族,1963年2月8日生,住所地东辽县泉太镇。被告:郑翠苓(曾用名郑云),女,汉族,1966年12月15日生,住所地东辽县泉太镇。被告:郑江,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生,住所地东辽县泉太镇。被告:郑海,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生,住所地东辽县泉太镇。原告于桂兰诉被告郑翠平、郑龙、郑翠苓、郑江、郑海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桂兰,被告郑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翠萍、郑龙、郑翠苓、郑海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桂兰起诉称,原、被告系子女关系。原告于2010年在东辽县人民法院起诉,东辽县人民法院以(2010)东辽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各被告每年给付赡养费1800元,最近原告患有小脑萎缩、心脏病、右脚又摔成三处骨折,无人护理,被告所支付的赡养费又不够,所以起诉,要求各被告每人每年增加赡养费5000元,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负担。被告郑翠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了书面意见,主要内容为:其家庭6口人,没有土地,没有工作,靠打工为生,家庭十分困难,无力承担原告主张的每年5000元;同时其家里也有公爹,每年只给其公爹生活费800元,为了让其丈夫心里平衡,也同意给800元。被告郑龙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了书面意见,主要内容为:对赡养母亲无可厚非,但现在家里仅有8.5亩土地,近年收成不好,只能靠找零活维持生计;其次女在高校,每年需要花费各种费用20000元左右;其曾农药中毒,年龄大,不能干活,不能给家庭增加收入,反而需要看病,吃药,增加开销;原告现有楼房、存款、低保收入、医疗保险等。所以,其无力承担高额的赡养费,根据东辽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和其本人家庭经济条件,愿意每年给付1000元赡养费,同时也愿意接受其他公平合理的赡养方案。被告郑江辩称,我只有七亩土地,水田才1.4亩,自己还得生活,所以,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按原先每年给付赡养费1800元执行。被告郑海、郑翠苓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郑翠平、郑龙、郑翠苓(曾用名郑云)、郑江、郑海系母子、母女关系,。原告曾于2010年在本院起诉五被告要求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2000元,本院以(2010)东辽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各被告每年给付赡养费1800元。原告现在辽源市区内申请到一处廉租房,原告本人要求在该廉租房内生活;原告年老体弱,并患有脑萎缩、心脏病、右脚三处骨折等疾病,生活无法自理,需他人护理照料其生活起居;原告自述其现在只有低保397元,再无其他经济来源。同时还查明,原告在辽源市区内申请到一处廉租房年租金为270.96元,2015年12月29日缴纳供热费471.90元。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款分别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据此,原告要求各被告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虽然原告曾于2010年起诉各被告要求给付赡养费,本院裁决各被告每年给付赡养费1800元;但因原告为非农业户口,且居住、生活在城市,现年老体弱,并患有脑萎缩、心脏病、右脚三处骨折等疾病,生活无法自理,需他人护理照料其生活起居,且其现在只有低保397元,再无其他经济来源,同时还要承担房租,缴纳供热费等费用,故其要求增加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亦应予支持;考虑到原告的实际需要,结合2014年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数额,同时也考虑到被告的经济能力等情况,本院酌定从2016年以后(含2016年)各被告在每人每年已判决给付1800元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赡养费3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翠平、郑龙、郑翠苓、郑江、郑海从2016年以后(含2016年),每人每年增加赡养费3200元。2016年增加的赡养费3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一次性给付;2017年以后(含2017年)每年增加的赡养费3200元于每年1月份一次性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被告郑翠平、郑龙、郑翠苓、郑江、郑海各负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天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