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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泰兴市新华印刷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兴市新华印刷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申3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科巷1号1607室。法定代表人:胡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民,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后军,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泰兴市新华印刷厂,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江平路***号。法定代表人:董志生。再审申请人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兴市新华印刷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05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冒金山审判员  孟玉祥审判员  陈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