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执字第002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大冶鼎盛实业有限公司与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鼎盛实业有限公司,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执字第00293-1号申请执行人大冶鼎盛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大冶鼎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大冶鼎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冶鼎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冶鼎盛实业有限公司依据(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余志海代理审判员 张 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