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曾某与温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温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630号原告:曾某,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温某,女,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温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燕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俊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