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魏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刑初53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控辩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6〕446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魏某驾车转弯时因疏忽大意未及时发现并采取避让措施,与行人发生碰撞,致使行人当场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魏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审理认定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及其单位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94.3万元,并获得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有自首、赔偿谅解的从轻情节。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根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