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终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蒿某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蒿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终276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蒿某,男,195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曾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2年4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4年7月16日、8月2日、9月8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10日、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蒿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牟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蒿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蒿某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3月份,被告人蒿某以本村四组占用一组土地建房系违法建筑(该土地系村民为满足居住条件自愿调换建房)为由,开始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地区及周边进行非正常信访。同年4月份,蒿某要求郑州市航空港区冯堂办事处将其承包的土地划拨给其作为宅基地使用,该办事处解决了其信访要求。此后,蒿某又因该土地上有电线和别人的树木致其无法盖房为由,又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地区及周边进行非正常信访,该办事处又将土地上的电线,树木移走,再次解决了其信访要求。在此期间,蒿某还要求郑州市航空港区冯堂办事处解决上访费用36000元。2012年5月,该办事处与蒿某签订协议,聘任蒿某为该办事处敬老院卫生管理员,每月支付工资500元,蒿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保证不再上访。协议签订后,蒿某并未履行卫生管理工作,该办事处2012年6月12日、10月15日两次支付其1000元,后停发蒿某工资。后蒿某以该办事处拖欠工资为由,不断到北京中南海地区及周边进行非正常信访,2014年3月21日,该办事处支付给蒿某33000元。收到该款之后,蒿某又以中牟县公安局对其到北京中南海地区等非指定接待场所信访对其行政拘留为由,先后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地区及周边进行非正常信访。期间,在冯堂办事处及办事处指派的人员李某乙、冯某甲对其进行稳控时,蒿某以不给钱便继续到北京非指定接待场所信访从而制造影响相要挟,向李某乙索要现金2000元,向冯某甲索要现金3000元(该款由办事处支付)。另查明,2014年5月2日至8月1日,蒿某因到中南海周边非访,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八次;2012年3月26日、4月23日、2014年7月16日、8月2日、9月8日,蒿某因在中南海、乌兹别克斯坦驻华大使馆门口非访,扰乱公共场所和单位场所秩序,中牟县公安局先后对其予以警告、行政拘留10日、8日、10日、10日。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冯堂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蒿某从未在冯堂敬老院工作过。证人李某甲书写的证明与该办事处证明内容一致。2.三官庙镇人民政府与蒿某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证明蒿某与镇政府达成协议,镇政府聘用蒿某为镇敬老院卫生管理员,每月支付蒿某工资500元,按月支付。自签订之日起,蒿某不再为以前反映的任何问题上访。3.被告人蒿某书写的收据一份,证明2014年3月21日,蒿某收到航空港区冯堂办事处(原三官庙镇政府)付卫生管理员工资33000元整。4.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2009年1月份,蒿某任蒿家村一组组长之前,村里几户人家对换了土地,蒿某开始向三官庙镇政府、县政府反映对换土地一事,后经镇政府调查,村干部、相关农户对对换土地都没有意见。2012年3月份,蒿某开始赴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要求补偿他上访费用3.6万元等,镇政府因信访压力大,与蒿某达成协议,蒿某到镇敬老院做保洁工,每月500元工资,自2012年5月至2018年5月,蒿某保证不再非正常上访,协议签订之后,蒿某没有上过一天班,还是不停上访。2014年2月份,蒿某再次赴京上访,在郑州火车站我让他回来,他不回来,他向我要钱,我被迫给了他2000元现金。证人毕某证言与李某乙证明镇政府与蒿某签订协议,让蒿某做清洁工的事实一致。5.证人冯某甲证言证明,2009年初,我任村一组组长之后,因我村几家调换土地,蒿某以调换土地建房系违法建筑开始上访,镇里不让他上访,他要求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盖房子。问题解决后,蒿某开始上访,说这块地上有电线、树木,影响盖房。镇里出资让村里把电线、树木挪走后,蒿某又开始上北京上访,要求补偿上访费用等。2014年2月,蒿某在郑州火车站准备乘火车去北京上访,让他回来,他就向工作人员要钱,无奈李某乙给了他2000元。还有一次,蒿某也向我要了3000元,这钱是镇政府给我的。6.证人郭某证言证明,2014年3、4月份,蒿某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我和宋某把他接回来,蒿某要他上访花费的费用。7.证人宋某证言证明,2012年3月份,蒿某想把该村一块地作为宅基地,不断上访,解决后,又因土地上有电线、树木影响盖房,又不断上访,这事解决了之后,还去上访。8.证人蒿现珍、冯某乙、冯某丙、张某甲(蒿家村村民)证言证明,该村农户换地是几家村民都同意的。9.证人孟某证言证明,2014年5月份以来,蒿某只去北京中南海周边信访。每次都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他主要是对三官庙派出所拘留不服。我们去接他时,有两次他给我们说,你们让我回去我就回去,但你们得把我每次来北京的四五百元费用拿出来,还得把我的事解决了。10.证人朱某证言证明,2014年5月份,我开始和孟某、张某乙、王刘伟接到办事处稳控蒿某的工作,我去北京接蒿某的就有六次。他说哪里也不去,就到中南海,可以给河南记一帐划一道,看看咋给上边交差。我们去北京接他的时候,他让我们带队领导孟某给他每次到北京的路费、吃住费用五六百元,不给就不回去。11.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5月份,蒿某对因非正常上访而被拘留的事情不满,基本上每月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两三次,光我去北京接他六次。每次非访后被当地派出所训诫送到马家楼救济中心,由驻京工作人员把他接走。12.被告人蒿某在侦查机关供述,从2009年春天,我当时任一组组长,到中牟县三官庙乡政府反映蒿家村四组占用一组一亩多耕地违法建房的事,乡政府、信访局都没有给我结果。2012年3月份开始到北京中南海地区上访,4月份,镇里为了不让我上访,和我协商,答应把我村村南、密杞路北,我承包的半亩地给我当宅基地使用,但地上有电线,树木,我无法盖房,我就到北京上访了几趟,宅基地的事,补我工资的事都给我解决了。2012年5月份,我和三官庙镇政府签了协议,说好我不到敬老院干活,我只以给冯堂敬老院打扫卫生为名义每月给我500块钱工资。协议签过后,镇里只给我两个月1000块钱,连续欠了我十三个月。我就去北京上访了几次,他们一次给了我2000元、一次给了我3000元。2014年3月份全国两会期间,我一星期到了北京三次,港区政府一次把剩下的30000块钱给了我,我也写了保证今后不再上访。镇里的问题解决后,我开始上访反映三官庙派出所2012年4月份拘留我的事。另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训诫书、拘留决定书、政府文件等书证予以佐证。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以被告人蒿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上诉人蒿某上诉称,其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审查无误,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蒿某上诉称,其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上诉意见,经查,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人孟某、冯某甲、郭某、宋某、毕某等证人证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书和中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充分证明上诉人蒿某多次到北京非访,并多次受到训诫和行政拘留,又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上诉人蒿某多次到北京中南海等不接受信访的地方进行上访,其主要是为了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以达到不断为其解决个人利益之目的,其破坏社会秩序,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故该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蒿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其信访诉求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仍多次到中南海周边非访,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蒿某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成存启审 判 员 汪致咏代理审判员 高慧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晨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