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916号原告杨某。身份证号:××。被告韩某。身份证号:××。原告杨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佟德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杨某以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佟德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连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