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67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95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徐强,正阳县陡沟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朱某某,男,汉族,约26岁,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闵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