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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67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95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徐强,正阳县陡沟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朱某某,男,汉族,约26岁,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闵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