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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姜军与方晓玲、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军,方晓玲,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891号原告:姜军,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大专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方晓玲,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中专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李刚,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军诉被告方晓玲、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军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李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军自愿撤回对李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龙撤回对李刚的起诉。审判员 周 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长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