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付瑞梅与被告徐荣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81民初967号原告付某某,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某某镇某某村。委托代理人付某某(原告父亲),男,195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某某乡某某村。被告徐某某,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北票市某某镇某某村。委托代理人刘海洋(被告丈夫),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北票市某某镇某某村。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前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某某,被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海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婆媳关系。2016年2月23日15时,我帮被告给牲畜扎草料,因我身体不适到屋休息一会,被告见我休息,便对我辱骂,双方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被告用擀面杖将我的头部打伤,我到北票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诊断伤为:脑震荡、头皮裂伤、头皮血肿。住院期间二级护理,医嘱出院休息两周。公安机关已对被告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9天,每天按150元计算)、伙食补助费(住院9天,每天按100元计算)、护理费、交通费500元,共计9,418.17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徐某某辩称,2016年2月23日下午,因我孙子玩电原告未加管理,我与原告因此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厮打,我对原告受伤的事实无异议,但我也受伤了。我同意赔偿原告一半医疗费,其他费用我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婆媳关系。2016年2月23日16时许,在被告家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也将被告挠伤。后原告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在北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9天,诊断伤为:脑震荡、头皮裂伤、头皮血肿。住院期间二级护理,医嘱出院休息两周,共支付医疗费7,916.17元,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原告为农业户口。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详见赔偿明细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北票市公安局治安卷宗材料、诊断证明、住院病案、门诊医疗费收据、住院医疗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等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将原告致伤,被告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70%责任,原告在此次事件发生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即30%责任。原告主张误工费,因其为农业户口且无固定收入来源,对其误工费可参照《辽宁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中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原告要求误工时间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护理时间应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护理费计算标准参照《辽宁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计算。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损失,考虑原告交通支出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为3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6,676.8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75元,被告徐某某负担1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 静注: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不履行义务,原告应在本判决书指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赔偿明细1、医疗费:7916.17元×70%=5541.32元。2、误工费:参照辽宁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191元÷365天×9天×70%=193.16元3、护理费:参照辽宁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5128元÷365天×9天×70%=606.32元4、伙食补助费:20元/天×9天×70%=126元5、交通费:300元×70%=210元合计:6676.80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