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28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严再芬与杨亚云、葛德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再芬,杨亚云,葛德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812-2号申请执行人严再芬。被执行人杨亚云。被执行人葛德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再芬与被执行人杨亚云、葛德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葛德土及其配偶吕叶仙的银行账户,并于2016年2月24日划拨吕叶仙的银行账户,本案执行到位标的12473元。因被执行人杨亚云、葛德土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再芬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8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兴法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