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民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张军、内江市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内江市市中区人民医院、巫云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军,内江市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人民医院,巫云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民终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徐浩洋,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内江市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颜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利峰,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叶子剑,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江市市中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曾令勇,院长。委托代理人黄茂松,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巫云明,男,1966月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上诉人张军、内江市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江市市中区人民医院、巫云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3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军、内江市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7日、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军、内江市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军、内江市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53元,依法减半收取226.5元,由上诉人张军负担100元,上诉人内江市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6.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发会审 判 员 裘南晶代理审判员 易小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