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76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大学文化,无业,住东莞市。因涉嫌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16年1月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3月16日被东莞市第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伪装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路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欲筹建东莞市丰盈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因需要符合条件的三个退伍军人,李某某遂找到李某甲、汤某某、丁某某(均另作处理),谎称因办理公司需要,获得李某甲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信息。随后,李某某通过街头代办证件广告分别为李某甲办理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736部队的退伍军人证和服役证明,为汤某某办理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733部队的退伍军人证和服役证明,为丁某某办理了中国人民解放军66336部队的退伍军人证和服役证明。后李某某将上述伪造的材料交到东莞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保安管理大队。东莞市公安局大岭山分局根据市公安局提供的线索,先后于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将李某甲和李某某、汤某某、丁某某传唤至大岭山派出所。经鉴定,上述退伍军人证和服役证明上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733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66336部队的印章印文均为伪造印章印文。经核实,不存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736部队。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部分。根据现行刑法规定,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李某某为筹办公司需要伪造武装部队证件,数量较少;同时,鉴于其经传唤后即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又考虑到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继续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视被告人李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伪装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亮余梽伟第1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