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马洪特与牟树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洪特,牟树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398号申请执行人马洪特。被执行人牟树立。本院作出的(2014)衡桃民三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财产折价款547872元、被告给付原告合伙债权差额13826元、合伙债务由原告被告各自承担31012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20209元、审计费13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450元,共计9164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牟树立名下的银行存款916478元。二、如上列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数额,则扣留、提取上列被执行人应得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