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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北票市三宝富士加油站与被告孔祥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三宝富士加油站,孔祥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81民初792号原告北票市三宝富士加油站,系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北票市。投资人冯晓强,站长。被告孔祥玉,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遵化市。原告北票市三宝富士加油站与被告孔祥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振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票市三宝富士加油站的投资人冯晓强、被告孔祥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票市三宝富士加油站诉称,自2014年8月起至2015年3月被告孔祥玉在我站购买柴油,共欠油款62,416元。我们是通过朋友介绍的,没有约定结款时间。我向被告要了多次,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给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孔祥玉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欠原告油款的数额也对。当时我们约定北票市宏达矿业有限公司给我们钱时,我们再给原告结款,现在北票市宏达矿业有限公司还没给我们结算呢,我没有钱,还不了原告油款。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14年8月起至2015年3月在原告处购买柴油,累计欠原告油款62,416元,并于2015年3月22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今欠冯晓强油款62,416元大写:陆万贰仟肆佰壹拾陆圆整欠款人:孔祥玉2015年3月22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此欠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材料,欠条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认证,能够认定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孔祥玉在原告处购买柴油,应当给付价款。被告未能履行给付油款义务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被告提出其当时与原告约定北票市宏达矿业有限公司给被告结算后,被告再给原告结算油款,由于北票市宏达矿业有限公司还未给被告结款,被告现没有钱给付原告油款的辩解意见,因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油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判决如下:被告孔祥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给付原告北票市三宝富士加油站油款62,4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由被告孔祥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振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丽慧附: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向本院立案庭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