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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黄龙泉与顾红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龙泉,顾红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960号申请执行人黄龙泉,居民。被执行人顾红飞,居民。申请执行人黄龙泉与被执行人顾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滨民初字第09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顾红飞的工资时发还25995元给申请执行人黄龙泉,后继续冻结顾红飞的工资,其名下的房产也被依法查封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因执行工资时间跨度较长,申请执行人黄龙泉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滨民初字第09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凡明天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