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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小能与赵惠清、黄琼珍、汪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能,赵惠清,黄琼珍,汪红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2727号原告陈小能,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赵惠清,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黄琼珍,女,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汪红平,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小能与被告赵惠清、黄琼珍、汪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能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顺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