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许佑硕与XX春、彭红华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佑硕,XX春,彭红华,当涂县城关宏源商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698号原告:许佑硕。被告:XX春。被告:彭红华。被告:当涂县城关宏源商行。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佑硕诉被告XX春、彭红华、当涂县城关宏源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佑硕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XX春、彭红华、当涂县城关宏源商行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许佑硕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XX春、彭红华、当涂县城关宏源商行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 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