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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执保55号原告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商务园西区7-1-301室,组织机构代码66882000-9。法定代表人金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高新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2925805-7。法定代表人程少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4311668.8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311668.8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金清代理审判员  王福元代理审判员  杨学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靳一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