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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文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扬州市福星橡胶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文博,扬州市福星橡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文博,男,200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扬州市福星橡胶厂。法定代表人:庞小萍,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9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扬州市福星橡胶厂的银行存款,现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扬州市福星橡胶厂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彪审 判 员  王 琪助理审判员  张继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