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郝秀琴诉被告刘显臣、刘桂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秀芹,刘显臣,刘桂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82民初426号原告郝秀芹,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61956********,女,1956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柳毛乡利民村*组。被告刘显臣,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68********,男,1968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柳毛乡利民村*组。被告刘桂茹,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65********,女,1965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柳毛乡利民村*组。原告郝秀芹与被告刘显臣、刘桂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郝秀芹到庭参加诉讼,刘显臣、刘桂茹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诉状期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秀芹诉称,2014年3月1日,被告刘显臣因承包土地需用钱,向郝秀芹借款20000元。后刘显臣与被告刘桂茹外出下落不明。郝秀芹因此诉讼到法院,要求刘显臣、刘桂茹共同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郝秀芹与被告刘显臣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被告刘桂茹是否应与刘显臣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郝秀芹主张的利息是否应予保护。围绕以上问题,郝秀芹在庭审中进行了举证及当庭陈述。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显臣与被告刘桂茹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1日,刘显臣因为承包土地需用钱,向原告郝秀芹借款20000元。后刘显臣与刘桂茹离开居住地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郝秀芹提供的借据、密山市柳毛乡利民村委会证明及郝秀芹当庭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显臣借款后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逃避拖延还款是无理的。被告刘桂茹因与刘显臣系夫妻关系,应与刘显臣共同偿还上述借款。郝秀芹主张给付借款利息,但该借据中没有约定利息,且无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对利息有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刘显臣、刘桂茹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诉状期满未到庭应诉,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显臣、刘桂茹给付原告郝秀芹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元由被告刘显臣、刘桂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洪明代理审判员 吕建人人民陪审员 曾凡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振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