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明轩申请执行安达市财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轩,安达市财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异28号案外人霍亮,住安达市。申请执行人王明轩,住安达市。被执行人安达市财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王明轩申请执行安达市财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黑1281执恢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安达市财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登记在霍亮名下的位于安达市北横六道街鸿福家园北区10号楼4单元1402室楼房。案外人霍亮于2016年4月7日因此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霍亮称,本院查封的位于安达市北横六道街鸿福家园北区10号楼1单元203室、303室、403室、503室、1003室;3单元1003室、1103室、1203室、1303室、1403室、1503室、1703室楼房系其个人所有,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法执字第43-2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该证据证明法院查封的安达市北横六道街鸿福家园北区10号楼1单元203室、303室、403室、503室、1003室;3单元1003室、1103室、1203室、1303室、1403室、1503室、1703室楼房已裁定归案外人霍亮所有。申请执行人王明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执行人安达市财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查明: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明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达市财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黑1281执恢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安达市财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登记在霍亮名下的位于安达市北横六道街鸿福家园北区10号楼1单元203室、303室、403室、503室、1003室;3单元1003室、1103室、1203室、1303室、1403室、1503室、1703室楼房。另查明,本院在案外人霍亮申请执行于天水、佟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4日作(2015)安法执字第43-2号执行裁定书,已将位于安达市北横六道街鸿福家园北区10号楼1单元203室、303室、403室、503室、1003室;3单元1003室、1103室、1203室、1303室、1403室、1503室、1703室楼房所有权变更为案外人霍亮。案外人霍亮在安达市房产局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安达市北横六道街鸿福家园北区10号楼1单元203室、303室、403室、503室、1003室;3单元1003室、1103室、1203室、1303室、1403室、1503室、1703室楼房所有权已裁定变更为案外人霍亮,并非是被执行人安达市财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案外人霍亮的异议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案外人霍亮名下的位于安达市北横六道街鸿福家园北区10号楼1单元203室、303室、403室、503室、1003室;3单元1003室、1103室、1203室、1303室、1403室、1503室、1703室楼房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审 判 长 刘东波代理审判员 董立国代理审判员 李绍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