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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与舟山市普陀区六横莲花庵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舟山市普陀区六横莲花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438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舟山市地定海区。法定代表人虞国平,局长。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六横莲花庵。负责人释新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六横莲花庵土地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浙0903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罚款64925.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8457.72元,另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房产、其它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4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