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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财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冠一与付少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冠一,付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116号申请人:黄冠一,男,1987年9月2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付少强,男,1996年4月19日生,汉族。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在滑县人民法院账户对付少强的赔偿款中7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70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在滑县人民法院账户对付少强的赔偿款中7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