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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11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严凤凯、朱晓琼与胡刚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严凤凯,朱晓琼,胡刚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11民申1号申请再审人严凤凯,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申请再审人朱晓琼,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镇三分店村*组,系严凤凯之妻。被申请人胡刚强,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申请再审人严凤凯、朱晓琼因与被申请人胡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君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严凤凯、朱晓琼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以非法拘禁、殴打等方式胁迫申请人出具的,属于无效,伪造的证据;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借款的事实进行认证;三、本案属于虚假诉讼侵害了申请人权益,以还申请人公平正义;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故依法请求再审,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胡刚强未提供书面意见。本院再审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胡刚强和严凤凯、朱晓琼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胡刚强提交了严凤凯出具的150000元的借条,严凤凯认可借条是由其出具,胡刚强就其与严凤凯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举证责任已完成。严凤凯、朱晓琼主张借条系非法拘禁、殴打等方式胁迫出具,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判据此判决严凤凯偿还胡刚强150000元借款本金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审理,不适用本《规定》;”本案原审受理时间为2015年6月3日。因此,严凤凯、朱晓琼关于原判决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严凤凯、朱晓琼再审申请称本案属于虚假诉讼及原审判审判人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严凤凯、朱晓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严凤凯、朱晓琼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余百灵审判员  张淑芳审判员  许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 红附:相关法条《关于认真学习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三、适用《规定》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鉴于我国当前民间借贷尚未有专门的法律和法规,《规定》也不是针对现行某个专门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而是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制定的专门性规定,在《规定》正式实施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人民法院确认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对本《规定》施行以前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适用本《规定》有效的,适用本《规定》;(二)本《规定》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规定》;(三)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不适用本《规定》;(四)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规定》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关注公众号“”